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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及监督管理。募集资金须存放于专户,不得用于非募投用途。公司应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须按承诺计划执行,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变相改变用途。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但须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募投项目变更、终止或完成后,节余资金使用需履行相应程序。超募资金使用应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出具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出具鉴证报告。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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