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突然去世了,继承人却放弃继承遗产,那么,欠款该由谁来还?

近日,钱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该案也是《民法典》施行后,钱塘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多年前,申请人郑立曾借给朋友李威(均为化名)30万元,约定1年归还,然而借款到期后,李威并未按约偿还。2017年,郑立听说了朋友李威死亡的消息,此后许久,这笔欠款没了下文。去年12月,郑立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钱塘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确认死者李威欠郑立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确认郑立的债权有权在李威的遗产范围内受偿。

按照原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债权是高于遗产的继承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先偿还债务。也就是说,原则上谁继承了遗产也同样继承了债务,所有获得遗产的人都有义务偿还债务。

然而,当时的判决书上还写明了一个特殊情况:李威去世后,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均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既然无人继承遗产,郑立的债权该如何实现?这笔欠款还能拿回来吗?

近日,郑立再次来到钱塘法院,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钱塘法院申请指定李威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作为李威的遗产管理人。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继承制度成为热议焦点。《民法典》第1145条、第1146条将遗产管理人的概念归纳为: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由遗嘱指定、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特定机构(无人继承时的民政部分或村民委员会)担任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承担保护和管理遗产的法定职责,保障遗产公平、有序分配的法律主体。

简单来说,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法律主体,它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被继承人单位、残联、基金会等);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因此,郑立作为债权人,要求人民法院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符合相关程序。目前,钱塘法院正依法开展立案审查工作,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通讯员 钱法 记者 王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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